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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規定註釋-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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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7-3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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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7-3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