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釋-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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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7-2條規定: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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