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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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9-1條規定: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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