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註釋-妨害公用事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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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8條規定: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一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妨害公用事業罪,必其妨害之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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