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註釋-單純危險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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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6條規定: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槍砲彈藥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就該條例所稱之彈藥,規定為係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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