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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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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3條規定: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有罪判決書之事實欄為判斷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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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3條規定: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有罪判決書之事實欄為判斷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