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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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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條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說明: 採證認事,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未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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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9條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說明: 採證認事,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未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