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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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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8條規定: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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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8條規定: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