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註釋-加重助敵罪

    瀏覽次數:289

     

    刑法第107條規定: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