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註釋-通謀開戰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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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03條規定: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之構成,僅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意圖使外國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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