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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註釋-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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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8條規定: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罪之成立,僅在與外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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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8條規定: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罪之成立,僅在與外國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