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釋-通謀喪失領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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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04條規定: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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