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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主刑加減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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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1條規定: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說明: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為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故若有依法應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併存者,必須先予加重,然後再就加重後之刑予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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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1條規定: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說明: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為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故若有依法應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併存者,必須先予加重,然後再就加重後之刑予以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