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註釋-遞加遞減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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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70條規定: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說明:   按: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64、65條參照);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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