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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刑罰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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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條規定: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說明: 主刑指得獨立宣告之刑,故亦稱單獨刑,既得單獨科處,亦得與他刑選科、併科或易科,有重輕次序,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從刑係附隨於主刑而宣告之刑,故亦稱附加刑,除別有規定外,應附隨主刑而宣告,不得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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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條規定: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說明: 主刑指得獨立宣告之刑,故亦稱單獨刑,既得單獨科處,亦得與他刑選科、併科或易科,有重輕次序,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從刑係附隨於主刑而宣告之刑,故亦稱附加刑,除別有規定外,應附隨主刑而宣告,不得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