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規定註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以估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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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8-2條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說明: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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