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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條規定: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說明: 依現行褫奪公權制度係剝奪犯罪行為人三種資格,就社會防衛立場觀之,咸認第一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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