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普通強盜罪

    瀏覽次數:264

     

    刑法第328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