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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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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4257號刑事判例要旨:侵害國家法益者,該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得代表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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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4257號刑事判例要旨:侵害國家法益者,該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得代表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