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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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63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說明:      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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