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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二規定註釋-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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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8-2條規定: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守秘密義務之人,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洩漏行為,由於洩露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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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8-2條規定: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守秘密義務之人,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洩漏行為,由於洩露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