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註釋-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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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14條規定: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說明:   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以上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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