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普通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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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49條規定: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說明:   竊盜案件頻傳,近三年竊盜案件雖有下降,由九十七年的二十萬餘件下降至九十九年的十四萬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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