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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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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條規定: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條現已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取代,即:「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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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條規定: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條現已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取代,即:「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