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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註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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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1條規定: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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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1條規定: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