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註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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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13條規定: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595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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