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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註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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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5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刑事判例要旨: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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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5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刑事判例要旨: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