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註釋-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瀏覽次數:337

     

    刑法第201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