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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註釋-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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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8條規定: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條為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普通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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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8條規定: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條為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普通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