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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條規定註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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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條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說明: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要旨: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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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條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說明: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要旨: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