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易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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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4條規定: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說明:   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及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增訂,明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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