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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章稽徵程序第六節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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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註釋-盈餘、股利之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1條規定: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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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註釋-盈餘、股利之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1條規定: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