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四節資產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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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流動資產估價 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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