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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六節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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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註釋-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所得稅法第66-9條規定: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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