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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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77條規定: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說明: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親屬會議應迅速選定遺產管理人,現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之行為,亦應有期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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