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註釋-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瀏覽次數:1321

     

    民法第1176-1條規定: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說明: 拋棄繼承權者所管理之遺產,於其拋棄後如任其廢棄,將有害於其他繼承人之利益,爰增設本條之規定(參考日本民法第九百四十條、韓國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