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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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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1174條規定提供了繼承人拋棄繼承權的法律機制,這是為了允許繼承人在面對可能的負債超過資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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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1174條規定提供了繼承人拋棄繼承權的法律機制,這是為了允許繼承人在面對可能的負債超過資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