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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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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說明: 民法第1156條主要規範繼承人在知悉繼承權後,必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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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說明: 民法第1156條主要規範繼承人在知悉繼承權後,必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