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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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81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說明:   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蓋清償債務及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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