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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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83條規定: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說明:   為因應現代社會親屬會議功能不彰之情事,乃刪除親屬會議規定,並參酌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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