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註釋-遺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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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86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說明: 民法第1186條規定涉及遺囑的作成資格,尤其是針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明確界定了遺囑能力的範疇,以確保僅有具有足夠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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