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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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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說明: 民法第1163條的規定針對繼承人在限定繼承的情境下,若有特定的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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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說明: 民法第1163條的規定針對繼承人在限定繼承的情境下,若有特定的不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