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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分割之效力(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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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9條規定: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說明: 本條係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及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民法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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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9條規定: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說明: 本條係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及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民法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