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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規定註釋-監護宣告後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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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3-6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另行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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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3-6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另行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