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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規定註釋-監護事件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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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2-2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說明: 依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監護,應為監護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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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2-2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說明: 依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監護,應為監護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