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規定註釋-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瀏覽次數:745

     

    民法第1116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