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喪失其繼承權事由

    瀏覽次數:1440

     

    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