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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九條規定註釋-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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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9條規定: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說明: 本條新增、監護人執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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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9條規定: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說明: 本條新增、監護人執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