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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產生-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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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1條規定: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說明: 所謂遺囑執行人,顧名思義就是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後,為死者實行其遺囑內容之各項事務的人。 而遺囑執行人的工作既然是執行遺囑,依民法規定,賦予其在執行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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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1條規定: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說明: 所謂遺囑執行人,顧名思義就是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後,為死者實行其遺囑內容之各項事務的人。 而遺囑執行人的工作既然是執行遺囑,依民法規定,賦予其在執行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