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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註釋-遺囑執行人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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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8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說明: 民法第1218條提供了遺囑執行人解任的機制,主要應對遺囑執行人未能適當履行其職責的情形。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保障遺囑執行人的履職義務,當其怠於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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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18條規定: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說明: 民法第1218條提供了遺囑執行人解任的機制,主要應對遺囑執行人未能適當履行其職責的情形。這一條法條的立法理念在於保障遺囑執行人的履職義務,當其怠於執行職...